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7134号
原告:梁炬焙,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容,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华军,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20层1、2、3、4号、25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7780H。
负责人:刘渺。 原告梁炬焙与被告骆华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梁炬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炬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方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