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391民初885号
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46862758Q。
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石生权,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石生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皇岛四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