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高阳园区。
法定代表人:闫文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任某,女,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方山县人,山西省方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治中,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王某、郝某等119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某,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村民,山西省孝义市村民。王某,男,1949年3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南阳乡温家庄村人,住本村。郝某,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东曹村人,住本村。魏育廷,男,1952年6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孝义市下堡镇安家岭村人,住本村。
原审
被告:孝义市高阳五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高阳镇高阳村。
法定代表人:王卿高,理事长。上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任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王某、郝某等119人、原审被告孝义市高阳五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7)晋1181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任文珍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以其接收原孝义市高阳五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业园区后,合作社自身的遗留问题,致企业经营存在诸多纠纷,企业无力继续经营,需重新调整企业经营方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任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任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孝义市绿丰园种植有限公司、任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杜晓凤
审判员 薛 昊
审判员 王晓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