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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2执825号

佰鲜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与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佰鲜食品青岛有限公司;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825号

申请执行人:佰鲜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宫帅汝。

被执行人: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585538868W,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高海洋。申请执行人佰鲜食品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该案(2019)苏09执4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至高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