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924号原告新蔡县专业贷款担保中心,新蔡县仁和大道月亮湾北园市民之家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8769480162A。
法定代表人:时中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海,系该单位办事员。被告谭彧,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谭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