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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民初1924号

新蔡县专业贷款担保中心与谭彧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蔡县专业贷款担保中心;谭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9民初1924号原告新蔡县专业贷款担保中心,新蔡县仁和大道月亮湾北园市民之家东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2828769480162A。

法定代表人:时中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海,系该单位办事员。被告谭彧,男,1984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谭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新蔡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审判员  蔡青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侯昱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