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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91执38号

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毕道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毕道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1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45号。

法定代表人:刘衍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毕道慧,男,1965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州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书面申请,并以威海市世昌大道-345-3号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为担保,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2018)鲁1091民初1871号依法查封了担保财产。现案件已审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货款95000元。申请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担保财产理应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威海中威橡胶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世昌大道-345-3号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邢艺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