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764号
原告:赵诗武,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胡鑫,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正东,男,汉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告: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杜智敏,职务不详。赵诗武与贾正东、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夏旭东
审判员 邓双双
审判员 刘晓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谢岱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