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03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李柱,男,1979年5月20日生,汉族,淮南市福恒商贸总经理,住阳光国际城西区。
被告:陶秀珍,女,1979年4月8日生,汉族,淮南市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负责人,住田家庵区。
被告:黄庆元,男,1975年9月14日生,陶秀珍丈夫,住住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62908-4。住所地:潘集区古沟乡陶圩东站西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陶秀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柱诉被告陶秀珍、黄庆元、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陶秀珍、黄庆元、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柱撤回对被告陶秀珍、黄庆元、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柱撤回对被告陶秀珍、黄庆元、淮南中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14元,依法减半收取9607元,由原告李柱负担。
审判员 李保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