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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3784号之二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武东、李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武东;李娜;武清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784号之二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场镇。

负责人:罗刚,该分社主任。 被执行人武东,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李娜,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武清云,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申请执行(2018)川070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东、李娜、武清云的财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