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3784号之二 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营业场所:绵阳市涪城区塘汛镇场镇。
负责人:罗刚,该分社主任。 被执行人武东,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李娜,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武清云,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汛分社申请执行(2018)川0703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东、李娜、武清云的财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牟玉峰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付雅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