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鸿儒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姚光辉,男。
被执行人:王华,女。本院在执行郑州鸿儒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光辉、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债务,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逾期支付后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03执8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同乐
审判员 韦亚磊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冬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