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321民初1号
原告: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罗罗湾以北。
法定代表人:秦永学,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凯默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
原告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凯默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水凯默工程勘察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昌县红阳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吕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