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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902执2668号

姚怀良、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姚怀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902执2668号 申请执行人姚怀良,男,1945年6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执行人王小东,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姚怀良与被执行人王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4500元。本院于2018年11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小东于2019年3月20日归还10000元,从2019年年4月起每个月底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每到过年另行支付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902执2668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姚 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哲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