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2257号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国聪,系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立华,系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宝兴,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宝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谭宝兴已支付所欠款项为由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华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