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4民初6735号之一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 负责人古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紫轩(特别授权),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卫东,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与被告夏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诉称:2012年7月31日,经被告夏卫东申请,原告为其办理太平洋万事达卡白金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后,发放卡号为5229××××3180的太平洋白金信用卡。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期归还借款,经原告自行委托第三方多次催讨后,至今仍未还清借款。截至2018年2月17日,被告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4632.11元,支付利息72736.97元,滞纳金和超限费等2748.26元。被告已经严重违约,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本金74632.11元,利息72736.97元、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费用2748.26元(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费用暂计至2018年2月17日,要求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夏卫东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大量透支后不归还透支金额,透支行为涉嫌犯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原告的诉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的起诉。 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吴玉萍
人民陪审员 何金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晓斐 代
书 记员 李思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