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民初1066号
原告:鲁文杰,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告:王子龙,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文杰与被告王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文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鲁文杰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纪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