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254号
原告:钟正明,男,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陈成,男,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肖美花,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钟正明诉被告陈成、肖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陈成、肖美花均下落不明,需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