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582民初191号

任桂珍、张利坤与徐守汉、刘桂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桂珍;张利坤;徐守汉;刘桂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2民初191号

原告:任桂珍,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飞,男,系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等特别授权。

原告:张利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飞,男,系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等特别授权。

被告:徐守汉,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刘桂菊,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珍、张利坤诉被告徐守汉、刘桂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到房产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珍、张利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桂珍、张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桂珍、张利坤负担。

审判员  金政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郝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