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82民初191号
原告:任桂珍,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飞,男,系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等特别授权。
原告:张利坤,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集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云飞,男,系吉林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和解、变更等特别授权。
被告:徐守汉,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刘桂菊,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桂珍、张利坤诉被告徐守汉、刘桂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在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到房产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任桂珍、张利坤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桂珍、张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桂珍、张利坤负担。
审判员 金政男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郝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