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清申8号
申请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01—**。破产管理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破产管理人的
负责人:罗瑞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妙,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分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样梅岭街**div>
法定代表人:邹炼。申请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已具备法定解散事由,但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其未到庭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26日,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邹炼,股东登记为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柯木塱样梅岭街**,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15日、2018年7月10日,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两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8月10日,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录。2018年11月1日,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股东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其工商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当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已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决定,但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成立清算组,且其公司的债权人也未提起清算申请的情形下,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独资股东向本院申请对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对广州隽龙饮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赵心晶
人民陪审员 崔 萍
人民陪审员 吴春礼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陈美丹
书记员庞慧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