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04民初3563号

梁伟与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梁伟;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04民初3563号

原告:梁伟,男,1984年07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敏,女,1978年0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

原告梁伟诉被告张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敏给付工资款人民币2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敏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梁伟为被告张敏打工,被告张敏于2018年2月12日为原告出具2500元欠条1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张敏欠原告梁伟工资人民币2500元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欠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伟工资人民币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晶晶 

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杜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