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823执264号 广元市广和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敬金权、四川省金开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和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敬金权、四川省金开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和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依据(2018)川0823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敬金权、四川省金开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广元市广和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4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敬金权、四川省金开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广和民用爆炸物品有限公司剑阁分公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3民初13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