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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初234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吕高正、周雪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吕高正;周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04民初234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尊宝大厦金尊****及**。负责人丛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丹萍、闫慧忆,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高正,男,汉族,1966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雪月,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诉被告吕高正、周雪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闫慧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高正、周雪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基于提供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共同还款协议、民生银行客户对账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邮寄凭证、律师代理委托协议及律师费发票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高正、周雪月返还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497000元、利息7475.07元、逾期罚息45457.3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此后仍以1504475.0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吕高正、周雪月承担原告民生银行杭州分行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被告吕高正、周雪月未答辩。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0日,民生银行杭州分行(贷款人)与吕高正(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借新还旧向贷款人借款166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上浮65.6%确认为年利率7.2036%;贷款发放后,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则本合同贷款利率按月调整;贷款按月结息,还款日为每月15日,每月于15日前还本金5000元,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0%;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与周雪月签订《共同还款协议》,约定周雪月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017年11月10日,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依约发放贷款1665000元。2018年10月16日起,吕高正未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2018年12月21日吕高正还款0.3元,2019年1月14日,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促进会代还108000元。2019年2月14日,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与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签订《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本院认为,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与吕高正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周雪月自愿签署的共同还款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吕高正、周雪月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主张吕高正、周雪月归还剩余借款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高正、周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7000元。

二、被告吕高正、周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7475.07元、逾期罚息(含复利)人民币45457.3元(自2019年2月15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以未付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计)。

三、被告吕高正、周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4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4442元,由被告吕高正、周雪月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吕高正、周雪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姚璐

书 记 员 王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