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4民初1335号
原告:刘京京,女,1984年2月24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威,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新民大街**。
法定代表人:华树成,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昊,医务科职员。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京与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京京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诉讼请求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京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京京撤回对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刘京京负担。
审判员 高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侯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