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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终567号

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小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小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终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三,贵州齐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小丽,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小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1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贵州千百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妍

审判员 唐有临

审判员 邓禹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