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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5民初625号

原告孙倩与被告张卉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倩;张卉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625号原告孙倩,女,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卉之,女,住南京市建邺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