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625号原告孙倩,女,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卉之,女,住南京市建邺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源:百度搜索“”
原告孙倩与被告张卉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625号原告孙倩,女,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卉之,女,住南京市建邺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