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桂0103财保18号
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津电子商务产业园宏旺道****楼**。
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代理人:余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燕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广西华影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金旺角国际大酒店主楼****域/div>
法定代表人:陈远征。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影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05259.72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4205259.72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77003900643023168】,为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旅悦(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华影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205259.7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玉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婧源
书 记 员 覃燕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