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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0财保68号

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0财保68号

申请人: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6220838592。法定代表人翁跃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解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2745324552X。法定代表人王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綦江齿轮传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市綦齿高新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小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小平

书记员傅国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