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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刑终294号

郭虎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妨害公务
当事人
郭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虎,男,布依族,2000年7月24日出生,贵州省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看守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虎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黔01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上诉人郭虎,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8年11月13日15时50分许,清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丁朝付带领辅警林某、彭明贵、廖某等人在清镇市建国路与大转盘交叉路口处开展“三车”(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整治行动时,发现被告人郭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友从清镇市建国路驶向大转盘,民警丁某随即用对讲机通知廖某等人将郭虎拦下。随后廖某便用手势示意郭虎停车接受检查,郭虎于是减速驶向中环国际方向转弯处,随即郭虎为逃避交警检查便加速冲出廖某等人的拦截,后驾车撞向辅警林某并将其右膝撞伤。林某被撞后用手抓住郭虎的衣服并叫其停车,但郭虎为逃避处罚仍继续加速往中环国际方向行驶,并在行驶过程中将林某拖行十余米,后被强行拉停。原判依据上述事实和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被害人伤情照片、清镇市中医院疾病证明书、尿液检测报告书及资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郭虎户籍信息;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丁某、廖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虎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虎因驾驶无牌摩托车被清镇市公安局民警盘查,过程中被告人郭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采用暴力方法在正处于使用状态的公共道路上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郭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虎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郭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郭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原判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举证、质证,复经本院审查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郭虎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郭虎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郭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原判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上诉人郭虎定罪量刑正确。上诉人郭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虎因驾驶无牌摩托车被公安民警盘查过程中,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郭虎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筑萍

审判员  汤 萍

审判员  邹 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周尔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