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88号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兴科大道**汇凯青年城**14-8。
法定代表人:邓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宏都量贩式KTV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秀华,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六顺路特**中百集团吴家山综合楼**。
诉讼代表人:李秀华,该KTV馆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承军,该KTV馆职员。 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叶酒店、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宏都量贩式KTV馆侵害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许继学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本案,
人民陪审员靳伟、宗小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9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叶酒店诉讼代表人均到庭。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宏都量贩式KTV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红叶酒店的起诉。合议庭评议后当庭裁定准予原告该项撤诉申请。宣判前,经本院主持,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同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索隆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继学
人民陪审员 靳 伟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邓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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