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81财保19号
申请人:张洋,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20日,身份证住址阆中市。
委托代理人:余兰(申请人之妻),女,汉族,生于1975年8月20日,身份证住址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邓小凤,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2日,住成都市高新区。 2019年3月20日,申请人张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两套房屋的共有份额保全查封。两套房屋均位于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张飞南路8号一层,所有权人安刚,共有人周娟、刘作勇、宋泽智、向阳、邓小凤,不动产权证号201101178(原权证号200503854)和201500306(原权证号200701651);申请人及其妻提供位于保宁办事处新村路西段新生巷3号4幢5层1号房屋一套为本次诉前保全担保,产权证号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01××71。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借款50万元本金和以往借款利息没有偿还,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为便于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判决后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邓小凤在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张飞南路8号一层房屋两套的共有份额,共有房屋所有权人安刚,不动产权证号201101178(原权证号200503584)和201500306(原权证号200701651)。查封期限2年。 二、查封申请人及其妻位于保宁办事处新村路西段新生巷3号4幢5层1号房屋,产权证号阆房权证阆中市字第××、01××71。查封期限2年。 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三十日内应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予以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明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孜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