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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某某、邹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包某某;邹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237号之一

申请人: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包某某。

被

申请人:邹某某。

被

申请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被

申请人: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经理。

被

申请人:于某某。申请人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包某某、邹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按照申请保全金额180万元,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180万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相应金额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克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程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