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苏0691行初460号原告沈某某,男,1969年3月3日生,××族,住如东县。委托代理人周永旺、周宛露,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门市北海东路**。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职务局长。应诉负责人苏某某,职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翔,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诉讼权利可以依法自主行使,其自愿撤回起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金平
人民陪审员 曹 钤
人民陪审员 周袁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达倩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