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4904号
原告:徐美玲,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21楼2105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K2B6P。
法定代表人:谭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刚,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美玲与被告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徐美玲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徐美玲负担。
审 判 长 冯兆京
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
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小卓
书记员谭金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