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705民初4904号

徐美玲与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徐美玲;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4904号

原告:徐美玲,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碧新路2095号世宏大厦21楼2105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K2B6P。

法定代表人:谭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刚,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美玲与被告深圳众享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徐美玲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徐美玲负担。

审 判 长  冯兆京

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

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小卓

书记员谭金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