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皖10刑申1号冯德明: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本院(2018)皖10刑终84号刑事裁定,以我信访事出有因,一是富堨镇政府支付给我的44.7万元是政府履行协议的行为,是我应得的补偿款;二是我被富堨镇政府干部施兵殴打造成6根肋骨骨折事实是清楚的。我为反映问题到相关机关走访符合法律规定,并非因寻求刺激而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既未扰乱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未造成市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我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证据不足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再审本案,改判申诉人无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予再审。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