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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2民初770号

张某某与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2民初77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