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2民初770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连树,休宁县海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家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宏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