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34号
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北郊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洋、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滨,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远,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华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