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706民初34号

光大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王勇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王勇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06民初34号

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北郊路**。

法定代表人:吴志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洋、宫超,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勇滨,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淑远,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勇滨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务(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华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孙艳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