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621民初614号
原告:崔三女,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女,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翠映豪庭小区**楼****。
被告:崔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罕台镇田园小区都市****楼****div> 原告崔三女诉被告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三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三女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月21日,被告崔伟因买车向原告崔三女借款40000元,借款后给付借款17000元,下欠23000未付。 被告崔伟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借条一支,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查明事实为,2010年1月21日,被告崔伟向原告崔三女借款40000元,给原告崔三女出具借款单一张,借款后,被告崔伟给付借款17000元,下欠23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崔三女请求被告崔伟给付借款23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及借款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崔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崔三女借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被告崔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郝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