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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3民终730号

陈宝珍、林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宝珍;林文钦;林文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珍,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钦,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武军,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水,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朱国森,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陈宝珍、林文钦因与被上诉人林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宝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林文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陈 凡

审判员  吴伟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慧芳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