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321民初4003号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汝芳,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被告:张秀霞,女,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汝芳、张秀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汝芳、张秀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汝芳偿还我行借款本金90000元,以及按约定从借款日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2、判令被告张秀霞负连带责任;3、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秀霞为被告王汝芳担保,被告王汝芳于2019年4月2日在我行贷款9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4月1日,用途为借新还旧,利率为10.57%。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汝芳、张秀霞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
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出借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人 王汝芳 担保人 张秀霞 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 保证期间 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借款本金 90000元 借款交付日 2019年4月2日 借款到期日 2020年4月1日 借款利率 年利率10.57% 违约责任 罚息为借款利率上上浮30%,并计收复利 还款方式 每季20日结息 偿还本金 0元 偿还利息 0元 借款用途 借新还旧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汝芳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被告张秀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对该笔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汝芳追偿。被告王汝芳、张秀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汝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张秀霞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汝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汝芳、张秀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立常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贾 群
书 记 员 陈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