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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民抗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与孙计萍、刘利军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孙某;刘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抗21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交口县迎宾街。

负责人:李全平,该行行长。

原审

被告:孙某,女,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刘某,男,1990年4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

原审

被告:梁某,男,1983年6月2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口县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支行与原审被告孙某、刘某、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晋1130民初182号民事裁定。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吕检民(行)监[2019]141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泽民

审判员 王 理

审判员 李玉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任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