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16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
负责人:罗红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竹,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漆武,该支行员工。
被告:文德,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马后昌,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吴健,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文德、马后昌、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左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喻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