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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6民初169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吴健文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文德;马后昌;吴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6民初16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老米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90359943XG。

负责人:罗红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竹,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漆武,该支行员工。

被告:文德,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马后昌,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吴健,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与被告文德、马后昌、吴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左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喻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