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行终3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朋志,男,汉族,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大石桥市。
上诉人于朋志因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初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于朋志上诉称,上诉人于2018年12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起诉状,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为星期六、星期日的情况下,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向一审法院交邮起诉书,并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初1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