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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行终324号

于朋志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行政复议
当事人
于朋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辽行终32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朋志,男,汉族,194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大石桥市。

上诉人于朋志因诉大石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初1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于朋志上诉称,上诉人于2018年12月3日以邮寄的方式递交行政起诉状,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立案,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书并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2018年12月1、2日分别为星期六、星期日的情况下,上诉人于2018年11月16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于2018年12月3日向一审法院交邮起诉书,并未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初1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洪彦

审判员  韩 梅

审判员  高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戴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