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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60号

杜冬娥与唐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杜冬娥;唐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560号

原告:杜冬娥,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唐武军,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杜冬娥与被告唐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冬娥提交的起诉状列写了被告唐武军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未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通知其补正,但其逾期未予补正。

本院认为,杜冬娥不能提供唐武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唐武军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院通知补正但其逾期未补正,故其对唐武军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冬娥对唐武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