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560号
原告:杜冬娥,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唐武军,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原告杜冬娥与被告唐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杜冬娥提交的起诉状列写了被告唐武军的住所地等信息,但未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本院通知其补正,但其逾期未予补正。
本院认为,杜冬娥不能提供唐武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唐武军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院通知补正但其逾期未补正,故其对唐武军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冬娥对唐武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苏洁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