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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7刑初150号

孙雪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孙雪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7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雪娇,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9日以津宁检公诉刑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雪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22时21分,被告人孙雪娇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环线1146公里加200米处天津市宁河区潘庄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孙雪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孙雪娇被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胥某、王某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物证鉴定所孙雪娇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样采集登记表及采血照片、视频资料、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信息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雪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雪娇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初犯,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雪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曹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