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皖0603行初10号之一
原告:张绿侠,女,194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石秀连,男,194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二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周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安徽省淮北市古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600MB0N10066T。
法定代表人:金星,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飞,该中心司法协助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锦相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玉龙,男,195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常洁琼(系孙玉龙女儿),,住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石平安,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石妹芹(系石平安妹妹),,住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王君,女,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第三人:贾增强,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绿侠、石秀连诉被告淮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孙玉龙、石平安、王君、贾增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张绿侠、石秀连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绿侠、石秀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绿侠、石秀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绿侠、石秀连负担。
审 判 长 王 鸿
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国庆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