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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民初865号之一

胡海宁与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毕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海宁;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毕红;宣绮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胡海宁,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宣绮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毕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根。

被告:宣绮萌,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海宁诉被告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毕红、宣绮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卞奎人

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

人民陪审员  蔡 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郑晓宜

书 记 员  郑晓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