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65号之一
原告:胡海宁,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宣绮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被告:毕红,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根。
被告:宣绮萌,女,198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海宁诉被告上海丽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毕红、宣绮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卞奎人
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
人民陪审员 蔡 唯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法官 助理 郑晓宜
书 记 员 郑晓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