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802民初2451号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木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木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2451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北门陵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054313256X。

法定代表人:温永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秋炎,男,1982年月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木光,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木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御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叙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