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743号
原告:吴远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告:蒋祖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广西百益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
被告: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启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远辉诉被告蒋祖杰、广西百益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启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诉讼费168元,原告已预交84元,还需预交84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次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南宁五一路支行,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账号:77×××88,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玉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