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152号
原告:李宗燕,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名车广场D5-2、D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3917KX。
法定代表人:赵志锋,经理。
原告李宗燕诉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宗燕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燕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宗燕负担。
审 判 员 邱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琳琳
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