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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92民初1152号

李宗燕与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宗燕;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152号

原告:李宗燕,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禄,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名车广场D5-2、D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3917KX。

法定代表人:赵志锋,经理。

原告李宗燕诉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李宗燕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宗燕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首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宗燕负担。

审 判 员  邱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琳琳

书 记 员  李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