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4民初481号
原告:纪昌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生,住商城县。
被告:宣茂前,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住商城县。
第三人:商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240868909554。
法定代表人:汪达珍,女,汉族,1961年11月3日生。住所地:商城县某某乡某某村。
原告纪昌峰与被告宣茂前、第三人商城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纪昌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达成一致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纪昌峰负担。
审判员 姚启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