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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0民初472号

杨世刚与刘亚利陶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世刚;陶启荣;刘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472号

原告:杨世刚,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启荣,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刘亚利,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杨世刚与被告刘亚利、陶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杨世刚于同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世刚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占建平

书 记 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