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472号
原告:杨世刚,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诉讼代理人:杜超,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启荣,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刘亚利,女,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杨世刚与被告刘亚利、陶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杨世刚于同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世刚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杨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世刚负担。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占建平
书 记 员 陶袁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